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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26-10-15 07:31:09人气:

原标题:“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法院这样判!

红网时刻新闻4月11日讯(记者 肖依诺 通讯员 郭兴娟)提起长沙美食,少不了油香四溢的小龙虾,“天宝兄弟”更是响当当的“网红招牌”。近日,在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保护日”来临之际,长沙市天心法院推出一系列涉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而这其中,“天宝兄弟”诉“老天宝兄弟”一案备受关注,怎么回事?红网时刻带你一探究竟。

“天宝兄弟”餐馆

原告

湘潭天宝兄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兄弟餐饮公司),成立于2016年,自2016年起在长沙市天心区开设“天宝兄弟”餐馆,深受消费者认可和市场追捧,成为长沙市炙手可热的网红店铺。

被告一

老天宝兄弟小吃店,成立于2021年4月25日,经营范围包括小吃服务;正餐服务等,经营者为被告何某,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被告二

老天宝兄弟公司,成立于2021年5月6日,经营范围包括餐饮管理;外卖送餐服务等,法定代表人为被告何某,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被告三

何某个人。

原告诉求:2021年6月4日,天宝兄弟餐饮公司认为三被告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具有混淆市场和消费者的效果,是明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将三被告诉至天心区法院并诉请:一、判令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变更企业名称或依法注销;二、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辩称:1、被告使用的是自己商标作为企业字号;2、被告未实施任何不正当竞争的行为;3、被告注册企业后并未实际经营,原告不存在任何损失,被告也未获利,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在公司企业字号上主观上明显具有造成混淆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被告仅注册尚未开展经营活动,除在公司企业名字上有“天宝兄弟”外,并没有其他方面的商标性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对被告注册含有“天宝兄弟”字号公司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尚未实际开业经营以获利,原告亦无经济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

最后判令:一、被告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天宝兄弟”字样)或依法注销;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看到这里,或许你想问:“天宝兄弟”主张“老天宝兄弟”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的行为只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

承办法官魏立宇表示,在本案中,老天宝兄弟公司、老天宝兄弟小吃店虽注册成立,但尚未实际经营,即尚未在餐饮服务上使用“天宝兄弟”标识,此时被告的行为尚未纳入商标法保护的范围,故不宜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被告的行为虽未构成商标侵权,但并不意味着被告注册带有“天宝兄弟”字号主体的行为合法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肖依诺 郭兴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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